9月3日晚,“青岛公安”微信大众号发布《专家解读 | 王某逆行打人案状况通报》。
内文称,9月3日,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伤别人案,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分,引发全网重视。那么,为何王某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被打究竟能不能还手,是否还手了便是“互殴”?我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为您解读。
在补白来历为“央视社会与法微博”的这则解读视频里,我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表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意图为打乱社会秩序。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谈到正当防卫论题时,陈碧表明,正当防卫的思维会写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分法》,警方在处理治安案子时将更好掌握这一准则。
此前报导显现,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一名驾驭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企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进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剧烈的谩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
期间,女司机还寻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女司机逆行还殴伤男司机。 封面新闻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此发布状况通报称,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邻近时逆向行进,因对向正常行进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谩骂、殴伤。公安机关接报后敏捷开展工作,将王某抄获。
经查询,王某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再发状况通报。青岛警方表明,归纳案子查询状况,该案子系行车胶葛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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